附件1:
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基本条件
(2019年版)
中央企业和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还应符合以下4项基本条件。
1.中央企业应纳入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名录,或中央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民营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附后)。企业应有引领相关领域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建设全国性产教融合型行业的愿景、基础和能力,力争成为国家产教融合领军企业。
2.企业在岗职工总数5万人以上,近三年年均吸纳新增就业人数达 1000人以上。以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在岗职工总数2万人以上,近三年年均吸纳新增就业人数达500人以上。
3.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上一年度职工教育经费1亿元以上,近3年内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累计1万人次以上。
4.企业应建立一线技术人员或管理研发人员到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兼职制度,或者依托企业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申请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需至少具备以下可选基本条件的2项。
1.直接作为举办者独立举办1家以上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年招收全日制员工共1500人以上,全日制在校生共4000人以上。
2.建设完善标准化、规范化的实习实训设施,开展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或1+X证书制度试点,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员工(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3000人以上。
3.通过校企共建企业大学、职工继续教育基地等,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年对外开展培训覆盖5万人次以上。
4.校企合作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创新平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近3年内累计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支出达 1亿元以上。
5.企业近3年与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开展有实际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经费支出(不含捐赠设备以及实训基地建设运行费用)超过3000万元以上。
6.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3家以上纳入省级政府产教融合型企业重点建设培育范围。
7.牵头设立实体化运作的行业性产教融合集团(联盟),设立负责推进产教融合相应工作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力量。
企业应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开发,深度参与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施、课程教材开发,广泛接纳教师岗位实践。
企业举办民办学校,学校办学主干专业等与企业实际主要业务关系不直接或不密切的,或企业以民办学校学费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可按照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原则上不纳入试点建设培育范围。
注:
1.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可按照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数据或最近三年经审计 财务数据的平均数计算。申报企业原则上应同时满足该两项指标,其中,第一类企业满足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指标其一即可。
2.资产负债率按照企业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要求,由相关部门确定。
3.区域领先的优质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并参照以上标准从严择优推荐。
4.国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优质企业经营财务指标参考标准。